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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簡訊」140萬和解金飛了 只因法官認定「這1點」

  • 10-07

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債主對於債務如何處理,
可要三思而後行,
以免說錯話導致催討無門。

彰化一名許男發現妻子與其高中同學外遇後,
雙方簽訂和解書,約定前妻與小王
要連帶賠償150萬元,
而二人支付10萬元後沒有再支付,
許男因此提告請求賠償。

許男起訴主張,
他與妻子盧女結婚後,
育有一子一女。
怎料妻子後來外遇高中同學,
許男認為配偶權遭嚴重侵害而離婚,
之後夫妻雙方簽下「和解書」,
妻子與外遇對象需連帶賠償許男150萬元。
然而妻子卻付完10萬元以後就不聞不問,
因此許男起訴主張要被告二人
連帶給付剩餘的140萬元。

而妻子則在訴訟中抗辯表示,
許男曾以手機簡訊告知
願放棄140萬元的和解金。
另外,許男先前控告妻子外遇對象恐嚇,
雙方私下和解時也並未要求被告二人
需支付該140萬和解金。
因此,可認為許男已經免除
對二人的和解金債權,
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發現,
原告與被告在婚姻期間內,
被告二人發生婚外情,
兩造因而簽立和解書,
此部分為有效。

然而被告於庭審時提出「簡訊截圖」,
內容為許男向盧女表示
「我140萬不要了,我放棄,
真的不要再找我了,你可以留存,
我放棄140萬元和解金權利」等語。
因此法院認為,
許男確實有「免除債務」的意思,
那麼債務因債權人免除而消滅,
此請求就屬於無理由。
判決原告許男敗訴。

一封簡訊怎麼會這麼嚴重?
免除債務有什麼樣的效力呢?

(一)債之關係免除

按民法第343條規定:
債權人向債務人表示免除其債務之意思者,
債之關係消滅。

由此可知,
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表示
「免除債務」的意思,
然而此行為為「單獨行為」而非契約,
因此不需要相對人做出任何「承諾」,
只要一收到免除的意思表示,
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會隨之消滅。
因此許男辯稱債務免除的意思表示
並未得到被告「同意」等語,
則屬於無理由。

那麼怎樣算「表示清楚」了?
表達了以後能反悔嗎?

(二)意思表示之生效時點

按民法第94條及第95條之規定: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
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
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
不在此限。

法律上的「對話」指的是當事人可以
「直接傳遞」給相對人的狀況。
例如:面談、通話等。

而「非對話」指的是當事人間
「無法直接進行溝通」的情況。
例如:信函、電子類訊息
(簡訊、E-mail、通訊軟體之訊息等等)

本案件中,
許男以簡訊告知妻子免除債務的意思,
基本上會認屬「非對話」的意思表示,
在意思表示「送達」相對人時就生效。
如果需要撤回該意思表示,
就要讓撤回的通知「同時」
或「先時」先前的訊息到達,
才可以有撤回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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