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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為兒女蓋房 不孝可依1法條撤銷

  • 10-14

臺中一名黃老先生,育有兩個兒子,
為了讓兒子們未來有房可住,
家人之間也可相互有個照應,
便用多年積攢的存款為大兒子買了一塊地,
之後四處借貸籌得一筆資金,
蓋了一棟5樓的透天厝。

沒想到的是,
幾年後大兒子卻因為自己兒子要結婚,
想把老屋收回後裝修,
向老爸提出要求2老搬出老屋,
站在一旁的孫子還不耐煩地插嘴說:
「是不是要等到你們死了才能搬出去?」
黃老先生氣炸尋律師提告,
最後法院判決原告勝訴,
大兒子須將房、地返還給黃老先生。

父母為了避免子女爭產而生前先贈與,
若是兒女反而拿到錢就不孝怎麼辦?
其實有法可解!

(一)贈與是一種契約

依民法第406條之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
他方允受之契約。

所謂的贈與,
其實是民事上的一種契約,
指的是雙方當事人約定,
一方將自己的財產無償贈與給他方,
且他方允受的契約。

簡單來說「送別人東西」
基本上都是適用這條法律。
那父母送兒女的東西,
什麼情況下能夠討回呢?

(二)撤銷贈與

贈與契約成立以後,
如果想要反悔而「撤銷贈與」,
基本上需有下列4種情形
才可以依法主張。

1.贈與物送出去之前

按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
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2.附有條件而受贈人未完成

按民法第412條規定:
贈與附有負擔者,
如贈與人「已為給付」
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
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
或「撤銷贈與」。

3.對贈與人或其親人故意犯罪,
或不扶養贈與人

按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
、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
有故意侵害之行為,
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4.受贈人故意害贈與人死亡
或妨害其撤銷贈與

按民法第417條規定: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
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
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三)結論

本案例中的黃老先生,
即是主張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對於受贈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來主張撤銷先前的贈與契約。
而贈與契約經撤銷以後,
受贈人所擁有的財產,
即屬於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的不當得利,
則須負擔返還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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