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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騎車遇抗議換車道慘摔癱!「水溝蓋不平」求償2494萬 判決出爐!

  • 10-31

賴男日前騎機車於臺北市愛國西路
慢車道由西往東行駛,
行經愛國西路與重慶南路1段交叉路口時,
適逢前方慢車道有遊行抗議活動而封閉,
僅開放愛國西路快車道供車輛通行。
賴男乃遵循交通人員之指揮,
自愛國西路慢車道緩慢由外側往內側行駛,
以便於通過路口後轉換至快車道。
結果車輪壓到與路面落差4公分的水溝蓋,
輪胎瞬間騰空歪斜,
賴男失去重心而慘摔。

賴男被緊急送醫治療,
受有蛛網膜下腔出血、硬腦膜下出血、
腦出血、顏面及顱底骨骨折
及創傷後水腦症等傷害,
至今仍有四肢癱瘓、吞嚥困難及失語症,
且無法從事任何工作,
日常生活需專人照護。
賴男不滿,
認為管理水溝蓋的台北市府工務局
新建工程處有疏失,
請求國家賠償1571萬9018元。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
新工處否認具有疏失,
辯稱水溝蓋緊鄰路中安全島設置,
具有排水功能,並無疏失。
不過法院審理後認為,
水溝蓋的設置確實有疏失,
但賴男騎車操控不當,
也要負4成過失責任,
故一審判准國賠622萬餘元。

案件上訴二審後,賴男再追加求償金額,
總計求償2494萬9781元,
而高院審理後,
仍認定新工處有疏失,必須國賠;
另外也認定賴男仍須負擔4成過失責任。
改判准國賠904萬6366元。

提告國家賠償需要注意什麼?
何種情況可以請求國賠呢?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至第4條之規定,
必須是「公務員」或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於行使公權力時,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的權利;
或者因「公共設施
有設置或管理上的疏失,
以致於侵害人民的權利時,
才可以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另外,請求國家賠償的法定程序,
依據同法第10條之規定,
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
因此,當事人不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而應先向賠償義務機關以書面提出請求,
這是國家賠償法在程序上的特別規定,
目的在於便利人民,
並使賠償義務機關有機會先作處理,
而避免浪費司法資源。

至於何種情況能夠請求國家賠償,
則需要就具體的情況來個別判斷,
是否有因「公務員」或「公共設施」
而導致相關權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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