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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吃喜宴遇劫被撞亡 母泣:對方是未成年黑道怎求償?!

  • 11-15

宜蘭一名24歲王姓男子,
昨日開車到台北吃完喜酒,
與江姓女網友到夜店後,
凌晨4點開著豐田轎車
行經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上的車行地下道。

這時李男高速從後撞上王男車輛,
王所開的豐田轎車當場翻車,
王疑未繫安全帶噴飛到車外,
被所開的轎車壓在車底,
當場失去呼吸心跳,
雖送醫搶救仍回天乏術。
與王男同車坐在右前座的
江姓女網友幸運僅受輕傷。

檢警今天下午3點進行司法相驗,
遺體暫時冰存,將擇期解剖。
昨天王男出發,都未與家人聯繫,
到案發後家屬才聽聞噩耗,
王母與王的女友人趕到
台大醫院配合檢警相驗,
王母泣訴
「對方是黑道又未成年,該如何求償?」

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效果為何?
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應如何求償?

(一)不同年齡之責任能力

按刑法第18條規定: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若要行為人受刑事法上之處罰,
除了構成要件等等的問題以外,
也要看行為人的「責任能力」如何,
介於18歲以上未滿80歲間之人,
原則上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

而依據上述規定,
未滿14歲之人,刑事法不會加以處罰
介於14-18歲間滿80歲以上之人,
依法可以減輕其刑
但不論是減刑還是免刑,
都還是會有相對應的配套措施,
只不過不會依正常的法定刑來論責。

(二)侵權行為責任

除了前述的刑事責任以外,
也會因為當事人的行為
而需負擔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2、13條規定(現行法) :
滿二十歲為成年。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又依民法第187條規定: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此規定,
若是未成年人侵害他人之權利,
意即「非完全行為能力人」侵害他人時,
原則上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擔賠償責任
但若行為人行為時無法辨別其行為不法,
則由法定代理人負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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