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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放棄監護權」後 子女還可否繼承遺產?

  • 12-16

大美和小明離婚以後,
大美就將小孩帶回娘家,
期間又百般刁難不給小明探視,
更是極力爭取子女的監護權。

長時間下來,
小明實在已經不堪其擾,
決定主動放棄監護權,
二人脫離原有的關係回到平靜生活。

雖然二人已經離婚,
理論上應不會有財產上的相關問題,
但該名小孩仍是小明的骨肉,
都主動放棄監護權了還需要扶養嗎?
百年後該子女可否繼承小明的身後遺產呢?

(一)父母對子女的扶養義務

聊到有關子女的扶養問題,
我們可以先來看看相關法令如何規定。

依民法第1114條之規定,
下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
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由本條第1款可知,
父母和子女屬於法律上之「直系血親」,
因此互相都負有扶養的義務,
那若是有夫妻離婚、
斷絕關係等等情形,
會不會因此而免除扶養義務?

(二)夫妻離婚對扶養義務的影響

若是夫妻雙方不幸離婚,
又尚有未成年子女要扶養,
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依民法第1116-2條規定: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由此可知,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
不會因為婚姻被撤銷或者離婚而受到影響。
換句話說,
即便雙方已經離婚,
不管小孩的監護權是由一方還是雙方取得,
都不會因此影響二人對
婚生子女的扶養義務,
當然這只限於「未成年」子女。

(三)離婚以後的繼承問題

夫妻雙方離婚以後,
若是由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判,
將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交由
其中一人行使、負擔,
是否還會影響到繼承的問題?

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
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依此規定,
原則上配偶具有絕對的繼承權,
只要配偶在世且繼承權未受到剝奪,
那麼上列第1至4款的親人,
都必須跟配偶「並列繼承」,
就是不管怎樣都分得到的意思啦。
但若是雙方離婚,
那顯然就不符合「配偶」這個身分,
當然也就不會有繼承權的問題。

但是!
本條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
是基於「血親」而產生的,
也就是透過出生、認領、
準正或收養而發生的,
原則上不是可以說斷絕就斷絕的,
更不會因為婚姻關係的消滅就受到影響。
所以若有日小明過世了,
子女仍然有合法的繼承權,
可以依法主張繼承小明的遺產。

但是!!
小明的子女可以繼承小明的前提,
須是二人存在「直系血親」的這個關係。
因此若是大美離婚之後又再婚,
且繼父收養了小明的小孩,
那麼小明和其子女在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就會因為繼父的「收養」而暫時「停止」,
這個時候二人就是沒有親子關係,
也就沒有相互繼承的問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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