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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34萬聘金後悔婚 稱「交往送錢很正常」 法官認1句話判她敗訴

  • 12-19

台中一名江男與李姓女醫師交往
並論及婚嫁,合意訂立婚約。
當時女方幾次在LINE中提到
「我是想當5月的美嬌娘」,
以此「預支」訂金、喜餅錢,
陸續收取男方總計34萬元的款項,
卻開始以各種名義推延婚期。

江男心灰意冷,
認為李女根本無意履行婚約,
要求返還34萬元聘金,
怎料對方稱這些錢是「生活零用金」
已經花用完畢,
氣得他怒告李女詐欺,
導致女方帳戶一度變成警示帳戶。
檢方偵辦後對李女處分不起訴,
因此男方改提民事訴訟,
要求女方返還婚約贈與物。

李女出庭時主張,
男女交往期間互贈財物是正常行為,
34萬元都花在保養品、
平板、衣服等治裝費,
屬於生活花費與零用金。
再者,雙方認識15年以上,
男方多次到自家作客、
出席家庭聚會,
從未向她父母提親,
而且她也沒說不嫁,
只是說延期到8月底。

不過,
法官審視雙方LINE對話紀錄,
發現女方一再提到
「可以抵喜餅好嗎?
我是想當5月的美嬌娘」

「夫妻本來就是同林鳥。
這次你幫忙之後我處理。
包吃包睡還有包生如何」

「聘金喜餅到好250K就好
,含蜜月旅遊」

另外,
當男方提及「寶貝我是不是給妳
總共14萬了,所以剩16囉?」
「妳不是說妳阿爸要贊助我們
婚秘跟婚紗嗎,
那我要出那4萬喔?」
李女也未否認,還回說
「廢話,用40K換300K你不要嗎?」
若往回追溯最早的那句
「當5月的美嬌娘」,
足認雙方早在同年2月7日合意訂立婚約,
男方也是基於婚約才贈與34萬元。

最後法院認為,
李女一再否認兩方有婚約存在,
顯見其沒有實現婚約的意願,
且以婚約為由取得金錢後,
又稱是生活費、用於生活支出等,
已破壞雙方之間信任基礎,
因此男方主張解除婚約,自屬有據,
判決李女應返還聘金。

違反婚約是否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呢?
訂婚之後所贈與的財物,
可否輕易要求返還?

依民法第979-1條規定: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
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
當事人之一方,
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由此可知,
若是訂定婚約的雙方,
有因為訂婚而贈與他方之物時,
在那之後若雙方有因故而導致
婚約無效、解除或被撤銷時,
一方當事人就可依此規定
請求他方返還贈與之物,
包括金錢其他財產

本條文的立法目的,
在於訂定婚約的雙方當事人,
常因為婚約而贈與他方
各式各樣的財物,
進而增進雙方的情感,
以達到成立婚姻的目的,
但若該婚約因故無效、解除或被撤銷,
而導致婚約無法依預先計畫履行時,
則應該將贈與之物返還給他方。

不過本案件有一個主要的爭點,
在於雙方之間的贈與時點,
這關係到是否是為了
「訂定婚約」而贈與,
若無法證明是為了婚約而贈與他方,
就無法依本條規定來請求返還,
而單純只是男女朋友之間的
「贈與契約」而已,
與雙方婚約無關。

因此,
如何舉證雙方間的贈與
是「基於婚約」所為,
就非常重要。
若無法使法官相信是基於此事由,
即便事實明確也很可能以敗訴收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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