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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遺產沒了手足之情! 她怕被啃老弟下毒手 發文「我會被弟弟殺掉」

  • 12-20

一名女網友在《Dcard》發文表示,
弟弟自從高中畢業後已經在家啃老3年,
心理狀態有問題的他也不配合就醫或諮商,
而更由於弟弟曾有偷錢的紀錄,
且無所事事在家啃老,
讓爸爸對他沒什麼好臉色,
對此爸爸對待姊弟的態度也差別很大,
讓弟弟對此十分不滿,
曾在吵架中提及抱怨。

原PO表示因為弟弟各種奇怪行為,
爸爸曾試圖將他趕出家門,
甚至有次將他拽往門外,
但他就是死扒著門不放。
不論爸爸怎樣罵,
弟弟都賴在家裡,
而阿嬤因為心疼弟弟,
甚至開口要求原PO之後養他,
結果讓原PO一時理智斷線,
對著弟弟破口大罵,
雙方爭執時,
弟弟甚至拿刀作勢要攻擊她。

原PO透露自己不僅在爸爸住院時
一肩擔起照顧之責,
還要照顧阿嬤,
陪她回診以及料理三餐家務,
反觀弟弟在家不是睡覺,
就是吃飯、玩樂。
她心想
「弟弟被差別待遇不是理所應當的嗎?」

原本阿嬤遺產是由她繼承,
卻因阿嬤認為她不會養弟弟,
心疼之餘居然要改讓弟弟繼承,
讓原PO忿忿不平,
理智線都斷了,
姊弟關係目前像仇人一樣,
由於弟弟之前種種不理性的粗暴行徑,
令原PO深怕自己
「哪天睡到一半就升天了」,
她也透露目前正努力存錢要搬出家裡。

手足為了爭產可能會變得六親不認,
是否有可能因此影響「繼承權」?
遺產可以說給誰就全部給誰嗎?

(一)符合要件,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本條第1項第1款規定,
若是繼承人有故意想讓被繼承人死亡
故意想讓其他繼承人死亡的意圖,
因此而受到刑事上的處罰,
依本條規定就會喪失繼承權。
不過必須要是「故意」的行為,
若是過失而造成的未遂行為,
則不會有本條的適用。

法定繼承人若是能夠證明
其他繼承人有符合上述的規定,
依法就可以主張其已「喪失繼承權」,
而喪失繼承權就是指
「完全不能繼承」的意思,
因此會連最低限度的特留分都沒有喔。

(二)遺囑不合法定要件,無效

本事件中,
原PO有提到阿嬤原本想把遺產都給他,
但礙於對弟弟的心疼等原因,
決定改將遺產都留給弟弟,
不過若是按法律上的規定,
被繼承人對於遺產的規劃,
其實非常容易無效喔。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
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被繼承人若是想自由的規劃身後遺產,
而不直接讓遺產依法律規定來繼承,
就必須將自己的「遺願」做成「遺囑
才有法律上效力,
否則口頭講再多都是無效的。

另外,遺囑也並非萬能,
除了必須符合法令要件以外,
被繼承人對於遺產的規劃,
也不能夠侵害到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
也就是法律規定繼承人的最低繼承額度,
否則繼承人還是可以依法討回。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者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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