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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就是把遺願寫在紙上嗎? 法定3要件未遵守的遺囑 法院會判定「無效」?!

  • 12-30

依據我國民法的相關規定,
遺囑分為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
「密封遺囑」、「代筆遺囑」、
「口授遺囑」等五種,
而這五種遺囑當中,
都有其必須遵循的法定要件,
否則將會使遺囑的效力產生瑕疵。

(一)遺囑的法定方式

依民法第1189條之規定,
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在這五種遺囑當中,
最為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
簡單的說就是自己親筆書寫的遺囑,
也是實務上最常見的遺囑作成方式。
不過仍需注意的是,
自書遺囑並不是遺囑人自己寫的就算數,
還需要符合法令所規定的要件。

(二)自書遺囑的法定要件

依民法第1190條之規定: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由此可知,自書遺囑有幾個法律規定的要件:
1.必須是遺囑人親自書寫遺囑全文:
這邊需要特別注意的是,
法律所規定的就是
「自己」、「書寫」遺囑全文。
若以電腦打字後親簽,
或者親友代筆後親簽,
都不符合本條所規定。

2.必須在遺囑上載明年、月、日:
如果自行書寫遺囑但並未載明年月日,
使法院無從得知遺囑是何時作成的,
也不符合本條的規定。

3.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

以上三點是最為常見的自書遺囑
所規範的法定要件,
為何要一直提法定要件的重要性呢?

(三)不依法定方式的遺囑

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由此可知,
只要是被法律所明定,
必須依特定方式來完成的法律行為,
除了法律另有別的規定以外,
若是不依照法定方式作成,
就是「無效」。

而遺囑人若是精心規劃
身後財產再作成遺囑,
結果被認定為無效,
那「遺囑」就會瞬間變成「遺願」,
但遺願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頂多就是繼承人可以拿來參考,
但也可以完全不管遺願寫什麼。
若是數個繼承人間
有為遺產爭訟的必要時,
遺願也是沒有任何效力的,
呈上法庭也是無效。

當然,這僅僅只是就遺囑的法定要件
做最簡單的分析,
實務上當事人所需要規劃的財產
通常種類複雜,
動產、不動產、有價證券等等的都有,
所以建議在規劃以前
還是需要諮詢過專業律師,
免得費盡心思想讓身後財產
照自己的意思傳承下去,
反而變成子女拿來爭產的最佳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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