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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俗和癌父指定媳婦成家! 人夫出家提確認婚姻無效之訴 二審逆轉認「婚姻自始無效」

  • 01-10

桃園一名妻子和丈夫在2011年結婚,
2018年時,丈夫表示
「為了法,眾生灌頂」,
希望能暫時和她假離婚,
但彼此仍保有夫妻權利義務,
並保證隔年就會再和她結婚,
她才勉強答應。
誰知丈夫後來卻毀約。
她認為兩人簽離婚協議書時,
她在丈夫指示下,
將兩名子女列為證人並私自用印,
因而離婚協議無效。

丈夫認為,
他在婚前就出家,
因當時父親罹癌,
極盼望在離世前看到他成婚,
他只好和父親指定的對象結婚。
婚後兩人感情不睦,
妻子也自行和兒女另行居住,
再加上妻子婚後經營公司失敗,
欠下大筆債務,
還用他的名義簽了大量支票,
讓他發現後感到身心俱疲,
在他提出離婚後,
雙方才辦理離婚登記。

案經法院審理後,
一審因兩名子女表示對擔任
離婚協議書證人一事不知情,
判決「離婚無效」。

丈夫再上訴,請求確認婚姻無效,
原因是他母親作為結婚證人之一,
也出庭表示「她不識字」,
所以結婚書約上的簽名不是她寫的,
當初兒子去登記時沒跟她說,
連請客都沒有。
書約上另一位證人岳父也表示,
他也是結婚後才看到女婿,
上面簽名是女兒代簽的。
二審法官認為,
兩人婚姻不符合民法需有
「2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法定要件,
判決婚姻自始無效。

經過公家機關合法登記的婚姻關係
還可能會無效?
結婚、離婚的法定要件,
你不可不知。

(一)結婚登記

按民法第982條規定: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並應由雙方當事人
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由此可知,
要有合法的結婚登記,
才會使雙方的婚姻關係合法成立,
其要件有三:

1.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結婚書約」
2.結婚證書上有「2位以上證人」親自簽名
3.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若是不符合以上3要件的婚姻關係,
比如證人並非親筆簽名等情形,
即便是已經向戶政機關登記,
還是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因為該法律行為並沒有
符合法律所規定的要件。

(二)離婚登記

而若是夫妻雙方走到盡頭,
想以離婚來結束雙方法律上的配偶關係,
同樣也需要遵循法律的規定,
否則仍會被認定為無效。
其要件有三:

1.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離婚協議書」
2.離婚協議書上有「2位以上證人」親自簽名
3.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而若是不符合法所規定的協議離婚要件,
同樣也會被認定為「離婚無效」,
也就是婚姻依然存在,
在法律上雙方並沒有離過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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