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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不滿被分手!半年跟蹤盯梢12次...OL受不了提告

  • 01-31

辦公室戀情破局!
北市一名46歲李男為小茹(化名)
的前上司及前男友,
一開始愛得轟轟烈烈,
但雙方因細故於2021年1月分手。
李男對昔日戀情刻骨銘心,
分手後開始撥打電話傳簡訊,
要求小茹見面,
甚至開車尾隨小茹。

小茹向警方指出,
李男去年6月20日、9月20日
、9月22日、10月7日等,
持續到她家樓下盯哨、
第5次直接當場報警,
更因為前男友瘋狂守候,
導致其身心靈壓力極大,
甚至求助心理醫生。

警詢、偵查時,
李男愧疚稱小茹確實有表明
告知不要再跟蹤騷擾,
但仍克制不住打電話及盯哨守候;
小茹也提出通訊紀錄及
李男駕車尾隨照片證明遭騷擾。

檢方根據警分局跟蹤騷擾通報表、
法院家暴通常保護令、
小茹心理諮商診斷證明等,
依違反跟蹤騷擾法將李男提起公訴。

《跟蹤騷擾防制法》
於2022年6月1日正式上路,
定義了8種跟蹤騷擾行為,
只要是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
與性或性別有關
進行監視觀察、尾隨接近、
歧視貶抑、通訊騷擾、
不當追求、寄送物品、
妨礙名譽、冒用個資等行為,
警察機關將可介入調查,
實行行為者至少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又依同法第21條規定,
若是施行跟蹤騷擾的行為人經法官訊問後,
仍認為有反覆實行跟蹤騷擾之虞,
或者違反法院依本法所為之保護令時,
也可裁定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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