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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租7萬二話不說就答應 房東「1句話」翻臉不租了...

  • 02-03

一名網友在「靠北租屋2.0」發文,
日前看上一間蘆洲區的房子,
已經談好條件並和仲介下了斡旋,
前房客搬走後就可以確認屋況搬進去,
「也沒和你殺房租,
一個月7萬的房租,
僅要求屋內被前房客用壞的東西要修好,
從原本的租約1年,
照你的意思延到2年,
又改到3年,
都照你說的條件去走。」

結果房東現在丟下一句
「房子用比較高的價格租出去了」,
因此無法租給原PO,
讓他又氣又傻眼,
「是把租客和房仲當白癡嗎?
別人的時間都不是時間,
莫名奇妙」。

租賃契約被反悔可否求償?
只要沒簽約就沒保障嗎?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
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
契約即為成立。

依此規定,
其實民法上大部分的契約,
都只需要雙方當事人就契約標的
和價金等條件達成共識後,
契約就已經成立了,
而並沒有一定要簽訂書面契約。

那若是跟房東講好後又被反悔怎麼辦?

依民法第249條之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如果在雙方簽訂正式租約之前,
房東有先收一筆定金,
後來又因房東個人的因素
而導致契約無法履行時,
房客除了可以把定金要回來以外,
也可以向房東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如果雙方是沒有給付定金的情況,
就無法請求加倍返還定金,
但可以委由律師向房東提告
「債務不履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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