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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臥病在床都女兒顧 死後遺產竟全給兒!靈堂上1情況她嘆:偏心偏得有始有終

  • 02-04

網紅作家黃大米日前在臉書分享
一名女網友投稿,對方表示,
媽媽24年前罹癌病逝,
過世前一年半都是臥病在床的狀態,
這期間照護工作全由自己
和兩名姐姐輪流上陣,
弟弟幾乎沒有現身。

未料媽媽過世後,
她們三姊妹才發現,
底下遺產包括房子、車子和受益人保單,
早就全部先過戶給弟弟了,
沒留任何東西給女兒們,
三姊妹最終也只能搖頭簽下拋棄繼承。

投稿者更說,
由於媽媽死後百日內要拜菜飯,
自己每天凌晨5點就起床煮飯,
煮完飯後拜拜擲筊,
不論怎麼試都是笑杯,
把弟弟叫起來擲筊,
一次就是聖筊,
實在哭笑不得。

親人生前把財產都移轉登記,
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

實務上有許多的父母,
擔心自己過世以後,
身後財產會造成家中親人爭產風波,
因此會選擇預立遺囑
或者生前移轉財產,
有沒有其他法律問題呢?

首先,
民法中大部分遺產的相關規定,
都只規範「遺留財產」,
因此若是生前就已經移轉的財產,
並不屬於「遺產」,
欲使其依據遺產的相關規定來分配,
是比較有難度的,
不過還是可以依實際的情況來主張。

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依此規定,
如果親人在過世之前,
有將財產先移轉給「繼承人」,
那麼是有機會可以討回的,
不過其他繼承人必須舉證證明
是基於「結婚」、「分居」
或者「營業」而為。

另外,依民法第1148-1條規定: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依此規定,
同樣是適用在親人離世之前
先將財產移轉給繼承人的情形,
不過本條的立法目的
其實是為了保障「債權人」,
也就是被繼承人生前的債主,
避免親人為了躲避債務而使
債權人在其死後無從請求,
因此其他繼承人可能無法依此規定
來向已得遺產的繼承人來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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