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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33年「尪外遇離家15年」人妻託兒轉交離婚協議書…結果超扯

  • 02-04

台中一名人妻在1989年與丈夫結婚,
老公在2006年間離家和小三同居,
她用盡各種方法尋找卻找不到人,
只好暫時把兒子託給親戚照顧,
自己出去賺錢養家,
夫妻倆從此分居,
並於去年透過兒子轉交離婚協議書,
要老公簽署並相約辦理離婚登記。
然而老公簽署完協議書,
卻放鴿子沒有出現,
她認為2人早已回不去了,
於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直到去年她再也不想忍受,
表明想要離婚,
託兒子轉交離婚協議書,
他讓爸爸簽名後,
順便約時間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程序,
殊不知當天爸爸卻沒有到現場,
就連經法院合法通知,
開庭日依舊沒有現身,
也沒提出任何書狀聲明或陳述。

法院審理後認為,
雙方分居已逾10年,
僅存夫妻之名而無夫妻之實,
因此判決准予離婚。

依據我國民法的規定,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
前者是指雙方自行簽訂離婚協議書後,
請2位以上證人簽名,
再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而後者則是由夫妻一方
向法院提出訴請離婚,
由法院來判斷二人是否可以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而就本案的情形,
觀察上述條文可以發現,
並未規定「夫妻雙方分居」
可作為訴請離婚的事由,
本案法院之所以判准二人離婚,
原因在於該條第2項所規定的
「難以維持婚姻」才准二人離婚。
至於要有什麼樣的情況才會被認定為
雙方婚姻已經「難以維持」了,
就需要依個案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此時,能不能有力的舉證就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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