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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挖出「摩鐵集點卡」嚇壞 助媽蒐證外遇提告侵害配偶權 求償70萬元卻全部敗訴

  • 02-07

高雄黃姓人妻與丈夫結婚30多年,
女兒檢查父親轎車車況時,
意外從行車記錄器得知
父曾載李姓女子到汽車旅館,
車上還有汽旅住宿集點卡,
懷疑父親出軌,
女兒因此出現自殘行為,
並將上情告訴母親;
黃女怒告丈夫、李女共求償70萬元;
丈夫否認和李女偷情,
辯稱上汽旅買春,
母女因拿不出丈夫與李女偷情證據,
判人妻敗訴,夫妻最後離婚收場。

被告李女辯稱,
2019年參加姊姊國中同學會,
才認識黃女的丈夫,
2人日後參加聚會都是多人參與,
不曾私下與黃女丈夫單獨約會,
並無曖昧關係、私下也無互動,
更從未傳過曖昧訊息或發生忄生關係,
不知黃的女兒為何要鎖定攻擊她?

李女堅稱,
所有指控都是黃的女兒自己猜疑,
甚至還假冒她的頭像、
名字申辦臉書帳號,
亂加她的同學好友,
利用假帳號發文攻擊,
編造她和其父親上摩鐵劇情,
無中生有任意攻擊,
還詛咒父親、李女及其他無辜同學,
父親要求妻子回台勸導女兒,
不料反而隨她起舞,
因無法再繼續婚姻關係,
便透過法院調解離婚。

母女稱在家裡抽屜尋獲保險套,
主張是出軌鐵證,
但法官認為一般家裡出現保險套尚合常情,
不能據此就認定有婚外情,
另女兒稱曾在行車紀錄器看到
父親與李女上汽旅,
但未留存該影像,
對此一說法,
法官持懷疑和保留態度。

法官認為黃女的女兒連
保險套、集點卡都拍照蒐證,
卻沒留存行車紀錄器影像,
似乎有違常情,
就現有證據尚不足證明
2人有逾越一般異性朋友交往關係,
故判決黃姓人妻敗訴,李女免賠。

提告侵害配偶權容易勝訴嗎?
3大要件你必須要知道

遇上另一半外遇,
配偶可能不會選擇直接離婚,
而是對二人提告「侵害配偶權」訴訟,
那麼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要件是什麼?

侵害配偶權的法律依據為民法
第184條及第195條之侵權行為,
是對當事「配偶」的一種侵害,
將其要件整理如下:

(1)必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

(2)二人做出逾越一般朋友正常社交之行為

(3️)因此造成自己或他方配偶精神上之痛苦

由此可知,
除了須是明知自己或對方已有家室以外,
還需要舉證二人行為逾越「正常社交」,
因此而造成配偶精神上的損害,
所以還是需要透過實際的情況來判斷。
另外,賠償金額也不是
受害者說多少就可以賠多少的,
法院可依相關證據來判斷
實際造成的損害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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