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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7000元買到臭酸帝王蟹 攤商「非初犯」遭市府解約

  • 02-09

基隆八斗子漁港直銷中心
一間攤商遭民眾指控,
過年期間購買2隻要價7000元的
活體帝王蟹,
回家卻發現其中一隻早已發黑、腐敗。
事件引起關注後,
店家立即賠償5000元與網友和解,
基隆產業發展處調查後發現,
該攤商先前就曾有其他違規紀錄,
並非第一次發生消費糾紛,
因此立即斷水斷電並要求攤商撤場,
目前攤位也已全數淨空。

買到瑕疵品或仿冒品該怎麼辦?
4種權利這樣主張

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
出賣人對於自己出賣的商品,
負有「瑕疵擔保」的責任。
簡單的說,
就是賣東西的人在賣出東西的同時,
就必須保證商品「沒有任何瑕疵」。
而若是購買的商品存在瑕疵,
買受人可以依以下規定來主張權利。

(一)可以請求解除契約

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
買賣之物若有瑕疵時,
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
解除契約後,買賣契約則會
溯及至訂約時就失效,
等於雙方的契約有跟沒有一樣。
所以買方需將商品還給賣方,
賣方則須將價金還給買方。

不過須注意的是,
不是每種情況都可以解約喔!
如果解除契約會導致顯不公平的後果,
法律就不會讓當事人直接解除契約,
而這部分需要就實際的情況來個別判斷。

(二)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同樣是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選擇直接解除契約,
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但減少給付的價金。

(三)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
買方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時,
除了可以請求解除契約或者減少價金以外,
還可以就瑕疵商品所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
不過就需要舉證「受了什麼損害」。

(四)可以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依民法第364條之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簡單的說,
可以請求再交付一個「同樣的」、
「無瑕疵的」的商品給買家。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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