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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勸父母過戶家產防敗兒 3年後見母討回竟不認帳

  • 02-22

桃園一名張姓女子擔心
父母變賣家產投資弟弟事業,
建議2老將台南老家房產移轉到她名下,
並承諾隨時可以要求返還,
卻在父親過世後、
母親欲辦理以房養老貸款時,
表面上說「我不會讓您沒有住所」,
實則藉故推託不肯辦手續;
母女2人各執一詞,最後對簿公堂,
經桃園地方法院審理後,
將所有權判還給母親。

答應贈與後可否反悔?
4種情形可依法討回!

本案之情形,
法院調查後發現,
張女是透過不動產買賣方式,
自父親名下取得台南老家房產,
雙方並非借名登記的法律關係,
該房產既然不屬父親遺產,
其辯稱母親僅是繼承人之一、
無權要求移轉全部房產說法,
自然難以採信。

另外,
母女LINE對話紀錄可見張女曾說
「媽咪,光明街本來就是你們給的。
光明街您要我還我就還,
絕對不會收您的錢」、
「我不會讓您沒有住所,請放心」等語,
可見張女確實有將不動產歸還母親
而同意無償移轉登記的合意。
張女雖然事後反悔,
但民法規定「為履行道德上義務
而為贈與,不得撤銷」,
而「孝道」又是道德規則的中心要旨,
自不容許任意撤銷以害道德規則,
因此判決張女敗訴。

本案的其中一個重要爭點,
在於張女答應要無償移轉登記
是否還可以反悔?
民法上對於贈與契約
有4種情形可以依法撤銷,
但還是有例外無法撤銷的情形!

1.贈與物送出去之前

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之規定: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
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2.附有條件而受贈人未成就條件

依民法第412條規定,
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做某件事,
才送他東西。
這時候若受贈人沒做到,
贈與人就可以合法的撤銷贈與。

3.對贈與人或其親人故意犯罪,或不扶養贈與人

依民法第416條規定,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的親人故意犯罪;
或者受贈人對於贈與人
有扶養的義務而不履行,
贈與人也可以撤銷贈與契約。

4.受贈人故意害贈與人死亡或妨害其撤銷贈與

依民法第417條規定:
受贈人因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人死亡或妨礙其為贈與之撤銷者,
贈與人之繼承人,得撤銷其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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