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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相親娶中國妻!驚見妻在國道做這事 急求離婚:她雙重人格

  • 03-01

高雄一名吳姓男子2002年3月
透過仲介到中國相親,
對女方相當滿意,
隔天就決定結婚,
陸續生下2名子女後,
吳男漸漸發現妻子怪怪的,
前一秒還很溫柔,
下一秒卻突然發怒,
有次開車上高速公路,
妻子竟搖下車窗堅持要把
飲料空塑膠瓶丟出去,
在台南工作的吳男認為妻子
疑似「雙重人格」難相處,
乾脆不回家,
並於前年訴請離婚,
但一、二審都駁回,
理由是吳男6年來沒有踏進家門,
對婚姻破裂責任較重,
依法不得准許離婚訴求。

什麼情況可以訴請離婚?
應符合10大事由!

本案最主要的爭點,
其實在於「舉證責任」和「消滅時效」,
凡是要提告主張他方應
作為或不作為的原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
就需要負擔舉證的責任,
他方則可以被動的防守即可。
所以舉證責任非常重要,
若是無法以證據就利己的事實
取信於法官心證,
即便事實明確也還是會敗訴。

依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忄生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ㄋㄩㄝˋ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ㄋ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ㄋ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另外,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2項目前的規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
難以維持婚姻者,
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
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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