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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剛買就生鏽!? 達人檢查後驚見原因 買方可主張這4種權利

  • 04-21

無論是買新車還是中古車,
買家最擔心的就是入手有問題、
狀況不明的車款,
因此在交車前都會再三檢查,
然而若是忽略了細節,
或是店家與客人沒有溝通好的話,
後續可能會衍生出相當嚴重的問題。
中古車行老闆阿慈,
近日收到網友申訴電話,
說在別間車行買的中古車,
車底竟有大面積鏽蝕,
跟店家反應後還不能退回,
氣到準備要走法律途徑處理,
而阿慈也到現場幫該網友看車,
並瞭解了來龍去脈,
義正嚴詞的告誡粉絲們,
交車前一定要將車子
頂起來檢查過一遍,
以避免出現這麼大條的狀況。

買賣糾紛應如何處理?
符合這1點可直接解約

在不同性質的買賣糾紛當中,
適用的法令和處理的方式可能不盡相同,
不過有關此類糾紛之處理,
「事前預防」一定會勝於事後補救。
如果當事人間出現爭執以後
無法取得共識並妥善處理,
那麼便只能訴諸於法院。

依民法第354條以下之規定,
在「買賣契約」的糾紛當中,
如果買受人能夠證明出賣人
疏於注意其「瑕疵擔保責任」,
甚至是故意交付有瑕疵之物,
則可依此主張以下4權利:

(一)解除契約

據民法第359條之規定,
買受人可以解除契約。
而解除契約後,
買賣契約即溯及失效,
買賣雙方當事人的關係
回復到如同沒有買賣契約一樣,
則雙方皆附有「回復原狀」的義務。

不過須特別注意的是,
本條設有但書的規定,
若是解除契約有「顯不公平」的情形時,
買受人則不可以此來行使解除權。

換句話說,若要主張解除買賣契約,
則必須是買賣雙方當事人解約以後
不會導致「顯不公平」的狀況。

至於怎樣才會符合可以解約的程度,
則須就實際的情況來個別判斷。

(二)減少價金

同樣是依據民法第359條規定,
當事人可以選擇直接解除契約,
也可以選擇不解除契約
但減少給付的價金。

(三)損害賠償

依民法第360條之規定,
買方買到有瑕疵的商品時,
除了可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外,
也可就瑕疵商品所造成的損害求償,
不過就需要舉證「受了什麼損害」。

(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依民法第364條之規定,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
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簡單的說,
買方可以請求賣方再交付一個
「同樣」、「無瑕疵」的商品。

如您有其他法律相關問題需諮詢,
可私訊賴官方或粉絲團找阿暉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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