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推特PO激戰照 她傻眼「那是我」怒告偷拍 高雄地院:偷拍部分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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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9
高雄一名劉姓男子趁與
女友小玉(化名)嘿咻時,
偷拍她的身體入鏡,
還將連結照PO上
推特(Twitter)供人觀看,
小玉發現該張照片雖然沒露出臉,
但一眼就認出那是自己的身體,
又氣又傻眼,
怒告男友在嘿咻的時候偷拍並PO網。
她明確指認這照片是在哪天被偷拍,
她說當天休假整天與男友在一起,
「照片裡床單花色一樣,都是我買的。
我覺得自己的身體自己清楚,
雖然沒有露臉,
但我自己的身體我看得出來,
所以我可以確認那個人就是我。」
但劉男供稱,
照片中的女子是其他人,
並且有獲得對方同意才拍攝,
他向小玉澄清「你自己也知道
我會跟別的女生有性關係、
也知道我帶別人回家」,
強調並沒有偷拍小玉。
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單從照片來看無法確認
畫面中女子就是小玉,
也無從考證是否是遭到偷拍,
因此依網際網路供人觀覽猥褻影像罪,
處劉男有期徒刑8月;
而偷拍部分則無罪。
本案可能有什麼法律問題?
偷拍還可以無罪?!
本案的爭點之一,
在於劉男是否有構成
「妨害秘密」等罪的疑慮,
不過事實上,
妨害秘密罪必須是符合
「無故」及「非公開」
這兩個要件才會成立,
依上述的情形,
並不能夠證明為無故偷拍,
且本案中提出公訴的檢察官,
也無法證明照片中的女子正是小玉,
因此法院對此部分判決無罪,
其實並無不法。
另外,
如若小玉想另尋民事訴訟程序
來向劉男請求「損害賠償」,
也必須要證明該照片為其本人,
同樣是那句話: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建議大家在尋求法律途徑以前,
可以先請教過專業律師,
以免無意間替自己喪失應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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