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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不知泡菜鍋會不會辣 台中男亮槍嗆「請你吃子彈」 法院判他3月徒刑

  • 06-27

台中一名李姓男子半夜酒後
到豆漿店想吃宵夜,
問女店員「泡菜鍋辣不辣」,
對方回「不知道」,
李男突暴怒譙「三字經」
還亮槍恐嚇稱
「沒被槍開過嗎?
要請妳吃2顆子彈」,
店員嚇到頻頻道歉李才離去。

法院審理後認為,
李男僅因細故就對女店員恐嚇,
造成對方心生畏懼,
且犯後矢口否認無悔意,
過去還有重利、公共危險、
偽造文書及妨害自由前科,
素行不良,
依恐嚇罪判他3月徒刑。

恐嚇罪構成要件為何?

依刑法第305條之規定: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 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這五種權利。若是恐嚇要加害以上五種以外的其他權利,則不成立本罪。

2. 須相對人得知恐嚇之事
行為人須表現出恐嚇意思,
如:出言恐嚇、拿槍指你等;
如果只是自己在想、在家大吼
或者記錄於手機備忘錄等等,
只要相對人未接收到此訊息,
都不成立本罪。

3. 須相對人有接收到且心生恐懼
若相對人根本懶得理你,
則不成立本罪。

此外,除了刑事責任以外,
當事人也可以另行提出民事訴訟
來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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