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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為討債跑到對方母親家 狂按10分鐘門鈴討債被起訴 法官:僅屬惡作劇判無罪

  • 07-14

新竹黃姓男子和鄭姓男子
與楊姓男子有債務糾紛,
日前2人在晚間10點多
前往對方母親家中討債,
並輪流按壓、長按門鈴,
讓楊母心生畏懼,
憤而提告2人強制罪。
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
法官認為,
黃、鄭2人並未持任何器械,
僅以徒手按壓門鈴,
且10分鐘僅按壓數次,
其行為至多僅屬於惡作劇範疇,
難認具有違法性,
最後判決2人均無罪。

依刑法第304條之規定: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本條規定,
所謂強制罪必須是
「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
且行為手段以強暴脅迫為限,
程度沒有一定要達到
不能抗拒之程度,
但仍然必須使被害人感到
心理或生理上的強制,
進而「影響其意思決定之自由」
才可能有本罪的適用。
不過依據本案件的情形,
最多只能讓被害人
心中產生「厭惡」,
恐怕難以本罪來論處。

不過,雖說本事件的情形
可能較難以刑事責任相繩,
但被害人還是可以其他方式來解決,
如委由律師蒐集相關證據後,
對他方提出民事訴訟
以請求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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