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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電工飆「X你娘」獲判無罪 法官:他被刁難30分鐘才罵人

  • 08-16

黃男是台北市某水電行負責人,
日前到松山區某大樓修繕水管,
黃查看後,返回水電行拿工具再次前往,
翁姓保全員拒絕幫忙聯絡客戶,
黃情急下脫口飆罵「X你娘」,
遭檢察官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訴。

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審理,
黃承認罵翁,但否認犯罪。
他說,翁有看到他先跟客戶上樓,
卻不讓他再上樓,
他的眼睛一眼失明、膝蓋關節壞掉,
當時還拿很重的工具,
他請翁打電話給客戶,
但翁故意不打,
「我等了超過30幾分鐘,
等太了,一時氣憤才罵人」。

法官勘驗相關證據後認為,
黃的右眼球萎縮僅有光覺、
左眼黃斑部病變,視力僅0.3,
左右膝關節均發炎置換人工關節,
他當天攜帶重物遭刁難、驅趕,
經久站已身體不適,
黃男對翁姓保全開罵
「客觀上實不足以令人有貶低
告訴人人格或地位評價之可能」,
黃男不具備犯罪主觀故意,
判他無罪。

在妨害名譽的糾紛當中,
以「公然侮辱罪」和
「誹謗罪」最為常見。
所謂公然侮辱,指的是
在「多數人或不特定人」
得以共同聽到或看到的場所
以言語、文字或舉動而為
抽象的謾罵或其他足以
使人精神及心理層面難堪、
不舒服的言行舉止。

不過,侮辱的定義會隨著
社會的變遷而一直改變,
並沒有一定形式或一定話語,
所以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主要還是要看這些罵人的字句或行為
是否負面到會影響被害人
的人格或社會評價。

而所謂的誹謗罪,
則是基於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
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除了前述2種罪名可能被追訴外,
被害人也可以對行為人另外提出
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等
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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