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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一名20多歲林姓男大學生,
去年聚餐聊天時肚子痛,
但客廳的公用廁所有人使用,
於是到室友許男套房內上廁所,
被檢方依侵入住宅罪嫌起訴。

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
若要林男忍著肚痛不能借用廁所,
選擇拉在自己褲子裡面
或是在眾人面前便溺,
簡直是一種凌遲,
也是對人性尊嚴的嚴重侵害,
是「不正義」的價值判斷,
判決林男無罪。

依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之一,
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等處,
而依本案件的情形,
檢察官雖起訴被告涉犯侵入住宅罪嫌,
但檢察官提出的事證與證明犯罪的方法,
經過法院逐一審查及反覆思考之後,
認為被告進入告訴人的房間屬正當事由,
並不構成「無故」這個要件,
因此根據無罪推定原則,
法院判決被告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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