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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勞工法令~~你了解多少?

  • alphaC

  • 04-21

(一)1955年雇用法

依據1955年雇用法(Employment Act)規定,馬來半島與納閩聯邦直轄區內所有月薪不超過1,500馬幣的雇員及所有作業員(無薪資限製),皆受該法令之保護和約束。該項法令明文規定,雇主不能與受雇員工簽署較基本利益規定為低的合約,否則即屬無效。至於勞工基本工作條件規定如後:

(1)工作時間:

正常工作時數,每天不能超過8個小時或每周48小時。超時工作報酬在正常工作日為平時工資的1.5倍,在休假日為2倍,在國定假日為3倍。雇主不能讓員工一天工作超過12小時,且一個月內超時工作不能超過64小時。

雇用於工農界工作的女工,雇主除非預先獲得勞工總監的批準,否則不能安排他們在夜間10時至淩晨5時之間工作,違者可被控上法庭。但公共巴士女性隨車員及獲勞工部批準的工業領域,且每天最少有兩班輪班的女工則不在此限。

(2)每週休息日:雇主必須在每個月初準備一份休假表,通知雇員每星期的那一天是他們的休息日。

(3)有薪公共假期:每年10天,其中4天必須是:國慶日、元首誕辰、州元首或蘇丹誕辰、勞動節。另外6天,雇主必須另行通知雇員。

(4)有薪年假:視服務年限而定:

a. 兩年或兩年以下者:每年8天;

b. 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2天;

c. 五年或五年以上者:每年16天。

(5)病假:住院者,每年60天。

沒住院者:

a. 服務年資兩年以下者:每年14天。

b. 服務年資兩年以上,五年以下者:每年18天。

c. 服務年資五年或以上者:每年22天。

(二)1991年雇員公積金法

依據該法,所有雇主與受雇員工須依據此法繳納雇員公積金,繳納比率由雇主按雇員月薪最少提撥13%、員工負擔月薪之11%。非馬來西亞籍國民的雇員可豁免繳納,但也可選擇加入,由雇主每月繳納5馬幣,受雇者自己提撥月薪的11%。

(三)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

社會保險機構(SOCSO)依據1969年雇員社會保險法,實施工傷保險計畫與失能養老金計畫,凡月薪在3,000馬幣以下之員工,強製雇主需為其投保(一但加保,即使薪資超過3,000馬幣,仍續受保,惟保費計算最高以月薪3,000馬幣為準),惟該法僅涵蓋馬國國民及永久居民。

工傷保險計畫-由雇主按雇員月薪的1.25%繳納,就員工因工作受傷而造成的傷殘或死亡,提供現金及醫療保障。

失能養老金計畫-按雇員月薪的1%繳納,由雇主及雇員平均分攤,就年齡未達55歲的雇員,因任何原因而導致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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