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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前女友有人追 跑對方家放神主牌+腳尾飯 新竹男慘被判刑

  • 08-23

新竹一名黃姓男子
不滿張姓男子接近前女友,
多次在臉書發文痛罵張男
「趁我老婆酒醉帶她回你家,
你們這兩個狗男女我X你媽的,
偷吃被我抓到」、
「出來面對不要躲在女生後面」等語。

接著,黃男又持袋裝白色油漆,
跑到張男及前女友住處外丟擲、潑灑,
導致兩人的住處地板、花盆毀損;
還帶著刻有張男名字的神主牌
和1碗腳尾飯前往張家,
將東西放在門口「詛咒」
被告上法院。

案經新竹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
黃男只是因為主觀上
對張男的行為不滿,
就在臉書PO文罵人,
還在別人住處前潑漆、放神主牌,
顯然不知尊重他人的名譽、
財產及生活安寧法益,
考量到他已經坦承犯行,
家中還有老母、小孩要養,
於是依散布文字誹謗罪、
毀損他人物品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各判處拘役30日、20日、50日,
合併應執行拘役90日。

2種常見的妨害名譽罪責,你必須知道

(一)公然侮辱罪
依刑法第309條規定: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
1. 公然:
發生於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共同聽到或看到的場所。

2. 侮辱:
指以言語、文字、舉動等等,
而為抽象的謾罵或其他
足以使人精神及心理層面
難堪、不舒服的言行舉止。

不過,侮辱的定義會隨著
社會的變遷而一直改變,
並沒有一定形式或一定話語,
所以會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主要還是要看這些罵人的字句或行為
是否負面到會影響被害人
的人格或社會評價。

(二)誹謗罪: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本罪之構成要件:
1. 須有指摘或傳述或散布文字、圖畫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行為。
2. 須有散布於眾的不法意圖。
3. 須所誹謗之事非為真實而且無免責條款的適用。

(三)民事責任

另外,除了上述2個可能觸犯的罪名,
被害人還可依民法第184條
及第195條等規定,
提告民事訴訟主張「侵權行為」等
來請求相當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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