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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我老婆賠500萬」小王簽切結書仍違約 法院判賠50萬

  • 08-01

桃園一名林女與陳男為夫妻,
不料妻子與余姓男友人上摩鐵被老公抓包,
雙方於警局談判後,簽下了第1張切結書,
其中要求余男不得再與妻子聯絡、通話,
否則余要無條件賠償陳500萬元;
然而陳男日後又發現兩人一同搭車外出,
再度鬧上派出所並簽下第2張切結書,同樣有500萬元的條款。

陳男向法院主張,簽完切結書後,余男仍與妻子藕斷絲連,
不但唆使她搬出去與他同居,又多次看見兩人共乘機車外出,
提告後兩人還上火鍋店用餐,
要求余男須依切結書規定支付500萬違約金,
外加侵害配偶權撫慰金150萬元。

余男則否認上摩鐵及火鍋店,
辯稱林女搬離是夫妻相處問題,與自己無關,
而從陳男拍到的照片來看,只能證明兩人共乘機車,
並無牽手、摟肩或依偎等親密行為,也沒有時間戳記,
無法證明是在簽下第2張切結書後發生,請求法院駁回告訴。

桃園地方法院審理過後認為:

1.約定違約金為合法,但是不能過高

原告依據和解契約內容來請求違約金,
依民法上之契約自由原則,雙方約定的違約金為有效。
不過按民法第252條規定: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因此,即便就約定之違約金認為有效,
但其數額若是過高者,可以減至相當之數額。

法院審查後認為,現存證據只有兩人共同騎乘機車、共進午餐等等,
並未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關係,
若仍罰500萬元違約金與實際損害有落差,
故將違約金酌減至50萬元,其餘部分請求不允准。

2.侵害配偶權部分不成立,駁回150萬元之請求

至於原告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規定,
主張被告侵害配偶權應給付150萬元,
依現存證據無法證明如原告所說,兩人有同居之事實等等,
且原告提出之證據無法認定雙方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社交之情形,
故認為此請求屬於無理,不予准許。

本案件中,法官承認雙方所約定之切結書有效。
不過按民法規定,約定懲罰性違約金可以,
但是不能太高,故將違約金酌減至50萬元。
至於丈夫提告侵害配偶權之賠償部分,
因無法證明兩人有逾越正常社交行為,
因此駁回該部分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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