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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館闆娘休息室偷情「全被錄」 控綠帽夫違法取證遭法官打臉

  • 02-08

彰化縣一家養生館C姓女老闆發生婚外情,
與「小王」在員工休息室裡做愛,
遭丈夫以偷錄方式蒐證;
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審理,
C女主張丈夫侵犯隱私權、違法取證,
其做愛影像不具證據效力,
卻遭法官打臉。
判決書指出,
民事訴訟不比刑事訴訟,
對於證據效力有各種規定,
除非丈夫以限制他人精神、身體自由等
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蒐證,
否則不應否定其證據力,
因此判賠40萬。

架設攝影機偷拍可能有什麼問題?
違法取得的證據可以當證據嗎?

本案例中,
人妻雖主張其丈夫所取得的證據,
屬於「非法取得」並已過度侵害
其隱私而違反比例原則,
應認為該錄影光碟之證據
無證據能力而予以排除。
不過若就法律的角度來說,
民事訴訟的目的與刑事訴訟不同,
民事訴訟法並未如同刑事訴訟法
對「證據能力」設有規定,
因此就違法所收集之證據,
還是需要就個案的實際情況,
來審酌「發現真實」及
「促進訴訟」的必要性、
違法取得證據所
「侵害法益的輕重」等綜合考量,
並不能一概認為沒有證據能力。

本案例中,
法院認為丈夫行為並未違反比例原則,
且本案之被告二人確實已逾越
男女平常社交應有的分際而有婚外情,
再加上,
妨害他人婚姻權益之相關不法行為,
一般都以隱密的方式為之,
所以被害人並不容易取證,
所以對於他方配偶隱私權的保護
及比例原則綜合考量後認為有證據能力,
進而判決C女敗訴,二人須連帶賠償,
並無不妥。

不過,
雖然說即便是違法取得的證據
在民事法庭上有可能被認為
有證據能力而對訴訟的進行有幫助,
不過偷拍他人的行為,
還是有可能因此觸犯
刑法上之「妨害秘密罪」,
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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