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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 同性配偶可共同收養子女 相關規範準用《民法》

  • 05-16

台灣於2019年5月通過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後,
據現行該法之規定,
同性配偶之一方收養
他方「親生子女」時,
準用《民法》關於收養的規定。

不過,此規定使同性配偶
僅能收養配偶的親生子女,
不如異性配偶得於婚後
共同收養子女或收養配偶的養子女,
恐違反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
同時也減少了許多待收養孩子
找到適合家庭的機會。

此外,同性配偶無法和對方
養子女建立親子關係的情況,
將導致若擁有親權一方意外身故,
孩子無法由另一位共同照顧
其生活的配偶繼續養育,
而可能必須脫離原本的家庭,
恐嚴重侵害兒童最佳利益。

對此,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修正
釋字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部分條文,
明定關係雙方當事人「共同收養子女
或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
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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